罗洪枚律师,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在实习期便已接触处理过多起诉讼案件,奠定了坚实的执业基础,保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尤其擅长劳动争议、离... 详细>>
律师姓名:罗洪枚律师
手机号码:15274867290
邮箱地址:244933767@qq.com
执业证号:14309202011220753
执业律所: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亚浮加油站旁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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